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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召开论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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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洗染行业发展迅速,居民到洗衣店洗染衣物已非常普遍。目前,我市已逐渐形成了以普兰德、荣昌、福奈特等为代表的连锁品牌,连锁门店达1300多家。此外,还有大量独立的洗染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开展着洗染经营活动。为促进我市洗染行业的健康发展,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先后在协会本部、福奈特洗衣公司和荣昌洗染连锁集团建立了三个质量检测鉴定站,受理洗衣质量检测鉴定工作。2004年8月,市商务局、工商、卫生、环保、水务、质监、安监、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2006年修订实施了《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 但由于行业发展不均衡,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如以水洗冒充干洗、洗涤用品不合格,洗涤方式不正确等导致的衣服变形、褪色、缩水等等。据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仅2005年该中心就受理洗染投诉800多件。此外,由于当前交易中使用的多为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洗染凭证,内容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对等,致使纠纷发生后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为规范洗染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与市洗染行业协会,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起草了洗染服务合同文本的草本,并在大兴区10户洗染企业中进行了3个月的试用。7月14日――7月21日,市工商局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了意见。根据试用和网上公示所收集上来的反馈意见,对示范文本又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形成了《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是由正面的《洗染服务凭单》和背面的《通用条款》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对于当前洗染交易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些环节,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应的条款。在《服务凭单》中,不但为当事人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预留了空间,还从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编号列举了普通衣物、皮衣的瑕疵以及衣物经洗染后可能产生的不良效果,供双方选择填写。对于未尽事宜,双方还可以在“备注”栏中补充。 《通用条款》第一条是对收衣环节的规定。规定了经营者对衣物的检查和双方的告知义务。比如我们要求双方应尽可能填写衣物的真实品牌,这样一方面可以为确认衣物价值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方便取衣核对。 第二条是对保价清洗的规定。对于超过2000元的高档衣物,顾客可以要求保价。在与经营者就衣物价值达成一致后,通常可以按照不超过议定价值5%的标准支付保价费。对于保价的衣物,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双方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第三条是洗染质量要求。顾客有特殊要求的,要按照顾客的特殊要求来执行,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是对取衣环节的规定。顾客一定要在取衣现场查验洗染质量,发现问题要马上与经营者确认。丢失取衣凭证的,为避免被冒领,顾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办理挂失或者取衣手续。 第五条是洗染赔偿责任。对于未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承担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赔偿损失等责任。对于赔偿标准,我们对保价和未保价的衣物进行了区分。保价衣物按照保价的规定执行;对于未保价的衣物,我们突破了过去洗染业内以洗染费用的倍数为计价基础的赔偿限额,而将折价赔偿限额提高到了2000元,从而使顾客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得以大幅提升。同时,对于一些经营者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洗染质量问题,比如衣物假冒品牌的问题、比如衣物上的洗涤标识错误的问题等,文本中依据公平原则,也规定经营者免除赔偿责任,不过经营者应当协助顾客妥善解决。 第六条是欺诈赔偿责任。对于一些洗染作坊以水洗冒充干洗等方式进行欺诈的,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原则。 第七条是取衣责任。文本中首次规定了经营者的逾期责任。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每日应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支付延时费,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应相应减收洗染费用。同时也规定顾客应当及时取走衣物,逾期30日未取的,经营者自第31日起每日可按洗染费用的5%收取保管费。 第八条是争议解决方式。发生争议,双方最好通过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者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解决。 顾客联的最下端还附有取衣凭证,在取衣后由顾客签字确认,并由经营者撕下保存,作为衣物已取走的凭证。 两局将根据本次论证会上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在北京市洗染行业中推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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